导航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及申请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30 09:35:46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及申请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及申请人员范围
(一)因今年省职称工作会议还未召开,晋升高、中级职称的推荐岗位数及《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还未确定,所以,本次申请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准备参加2011年度职称评审及2012年度职称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尚未达到合格学分的人员须先进行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审核内容为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后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发表论文著作及获取技术成果情况,审核通过后,方能申请合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有关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个人登陆淄博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www.zbpe.gov.cn)进行网上申报、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已由系统自动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帐户。
(二)除已自动记入的学分外,若尚未达到合格标准,可通过审核有关材料来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1.2006年以前参加了各类公共科目培训,而系统未自动记入相关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从网上进行新建,再凭原先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学分证书进行审核。
2.审核非公共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供各类证书、论文、著作等认证材料原件。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方法按淄人发[1998]87、114和淄人发[2007]7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见附件)。
折算以上学分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系统中的“学分管理”栏的对应栏目内点击“新建”然后录入以上内容,并提供相关需要进行审核的材料原件,再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申请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书相关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分须满足任现职以来每年不低于20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每年不低于25分),以本年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为准。
(二)已达到合格学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从网上申请《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打印。
(三)申请合格证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系统“学分管理”栏的“申请合格证书”项内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市主管部门确认。
四、相关说明
(一)根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需学分审核的人员应抓紧时间录入审核内容,并提交需要审核的相关材料原件。请各单位于9月1日(周四)10:00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收齐后,报组织人事处207室(联系电话:3821016),集中进行学分审核工作。
(二)申请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请于9月1日(周四)10:00前完成网上提交申请,学校将集中领取。
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及申请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书工作政策性、时限性比较强,请各单位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
1.淄人发[1998]87号文件
 2.淄人发[1998]114号文件
3. 淄人发[2007]76号文件
 
组织人事处
2011年8月30日

版权所有© 2023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 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康城西路399号 鲁ICP备12026579号-1 邮编:255130 电话:0533-3821000号

顶部

111478